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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

1、 我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被逮捕"的字样,请问什么是逮捕?逮捕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是经法院决定、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历的一种。   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决定或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检察机关是如何行使批准逮捕权的?我对逮捕有意见怎么办?   检察机关行使批准、决定逮捕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经所属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后,说明理由,报检察长作出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如果被告人对逮捕有意见, 可以向批准和执行逮捕机关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3、 对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何行使批准逮捕权?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公章,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执行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4、群众中流传一句话,叫"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这句话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高度概括。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对审查材料进行监督;(2)对初查活动监督;(3)对立案条件的监督; (4)对立案程序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将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活动,通俗地概括就是"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   4、 法院案件判错了,我可以找检察院吗?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提起抗诉?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权力,主要的监督途径之一,是通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来实现。   抗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有权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同级检察院,且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抗诉。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收到判决、裁定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5、 我认为我的案件法院判决不公,我应当找哪一个具体的检察院呢?   根据刑诉法规定,在一审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检察机关抗诉的地域管辖与同级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同。最高检察院对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均有权提起抗诉。   就级别管辖而言,基层检察院一般对同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6、 刑事和民事抗诉分别通过什么形式提起?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刑事抗诉分两种:一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是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抗诉,都是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民事抗诉程序的发动,是上级检察院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副本或者接待来访、申诉的材料,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形式基本相同。   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受理抗诉的上级法院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外,直接由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则按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按上诉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则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判不能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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