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不得有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