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请销假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工作,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本院于2018年3月对《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制度》作了相应修改,为了规范和完善请销假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对请假相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要求,请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自觉执行,共同遵守。
1、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的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勤。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2、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严格按本院《请销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各科室应建立考勤登记薄,主要记录本科室人员的请假、外出情况,考勤簿由考勤员负责记录。
3、凡召开会议或组织集体活动时,实行点名或会议签到制度。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向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者,一律按缺勤一天处理。
4、原则上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上班报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外出,经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因公外出的需履行外出登记手续,说明事由、时间,并由本人或考勤员在去向牌上标注。
上班前直接在外因公办案(办事)的,应知会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科室考勤员应在本科室的考勤登记薄上详细记录,返回时应及时销假,科室考勤簿上无记录的视为旷工。
上班后因公办案(办事)的外出的,外出前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并在科室考勤登记薄上详细记录,科室考勤簿上无记录的视为旷工。
5、除本院《请销假制度》规定的假期外,上班后需特殊情况外出办理私事(半小时内)的,应当履行外出登记手续,说明事由、时间,并在个人去向牌上标注,科室考勤簿上无记录或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6、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各科室应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7、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考勤薄、请假条,不得代签代批。一月内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者,上报纪检组处理。若被纪检部门或其他部门暗访查处一次,直接交由纪检部门处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